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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电动车五禁

《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(草案)》明确,广州拟对电动车等非机动车、摩托车实施“五禁”(禁售、禁油、禁行、禁停及禁营运),其中对电动车首次明确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,无论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,违者按每售一辆处以2000元或者最高5万元的罚款。广州此一“草案”,涉及之广泛、手段之决绝、制裁之严厉,在国内同类管理条例中都堪称“极端”。当初,“全面封杀电动车”的提法甫一公布,便招致一片质疑与非议。如今相关“草案”提交审议,当地职能部门丝毫不改初衷,让人很是不解。一面是市政管理需要,另一面则是市民出行权利,该怎样权衡取舍?着实要三思才是。官方给出理由之一是由电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很多,但此事毕竟关系着很多人的出行,如何看待“一禁了之”?

即便“五类车”在平时的运行中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,不按规定驾驶的现象也的确大量存在,但这并不是强行禁止的理由。相反,它倒应该是相关职能部门自觉履职,通过有效的制度防范和必要的监督措施来予以解决的,一味禁止只会滋生更大的不满,并从民意反弹的层面反证着自身的失职与武断。由此事展开,其实也可以关注电动车存在的许多问题,比如存在重量超标、最高时速超标等问题,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也十分普遍。最近发生在北京的一个案例我觉得很值得分析:骑电动自行车与货车相撞后死亡,驾驶人孙安(化名)却要承担与货车同等的责任,原因是其电动车在事故鉴定时被认定为机动车,且没上牌,驾驶人孙安也没驾驶证。此外,电动车销售和厂家也被判负10%责任。孙安的家属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院,认为正是厂家将机动车以非机动车的名义出售,导致了孙安死亡。

2010年起实施的《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》国家标准规定,40公斤以上、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,划入机动车范畴。但当前普遍的现象是,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不仅商家在售卖,而且路上随处可见。车祸已经发生,再去鉴定车辆的性质并追诉厂家的责任,显然为时已晚。鉴定和相应的管理是否能够前置到车祸发生之前?电动车在制造销售到使用环节都存在问题,对此,负有监管责任的职能部门显然需要反思。